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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於110年11月4日修正發布。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110年11月42日修正發布「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第3條、第6條之1、第14條之1。
二、主要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確保所評選之方案務實可行,修正條文第3條第3款增訂工作小組就受評廠商擬具之初審意見,包括廠商所報內容是否具可行性,並符合招標文件所定之目的、功能、需求、特性、標準、經費及期程等事項。

(二)為落實法規所訂程序,修正條文第6條之1第3項,增訂委員於評選後所彙整製作之「總表」應附記之事項,包括出席委員是否逐項討論再予評分,及確認評選結果有無明顯差異等事項。

(三)為免外界質疑評選之公正性,修正條文第14條之1第2項及第3項,增訂委員於其參與之採購案決標後,不得擔任得標廠商該案之履約工作成員或受聘協助履約。

附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令和修正條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修正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