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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因應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致影響各機關招標或履約中之勞務採購案,有關廠商備標或履約之相關處理原則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7月1日工程企字第1100100680號函

一、   因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110年5月19日宣布全國疫情警戒升至第三級。機關即將招標或於等標期間之勞務採購案,應視近期疫情警戒及防疫政策之影響,依個案特性訂定合理招標期限,或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第2項末段規定妥適延長;其有於等標期間取銷採購之必要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6款或第7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

二、 為配合防疫政策,若各機關及企業推動居家辦公或因防疫需求,減少人員出勤(工)、減少或取消契約應辦事項,致有影響履約期程及內容者,處理原則如下:

     (一)非可歸責於廠商之終止解除契約補償廠商損失。

     (二)展延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三)核實給付廠商因疫情所增加之必要費用。

     (四)調整契約工作內容或工作流程及付款程序。

三、 如有疑義或爭議,機關可政府依採購法第11條之1及「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提供該疑義或爭議處理之諮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70001136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並已建立公共建設諮詢機制,協助釐清解決機關與廠商對契約條文認知歧異之問題。

四、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已建立「COVID-19疫情問題反映專區」(網址:https://cloudweb01.pcc.gov.tw/message),有關因疫情所衍生之相關問題,為減少公文往返時效,可透過該平台反映,該會將儘速協助處理。

  

附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7月1日工程企字第110010068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