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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因應COVID-19疫情持續嚴峻,各機關招標及履約中之公共工程配合相關防疫措施人力縮減致影響備標或履約者之辦理原則

說明: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5月25日工程管字第1100300567號函

一、 為配合防疫政策,若各機關及企業推動居家辦公或因防疫需求,減少人員出勤或工地出工,致有影響招標及履約中之公共工程相關期程者,處理原則如下:

     (一)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8條及該條授權訂定之「招標期限標準」第2條,機關辦理招標之等標期,應視案件性質與廠商準備及遞送投標文件所需時間合理訂定之。

     (二)各機關履約中之公共工程,因防疫影響要徑作業之進行,例如:機關無法如期至現場查驗、出工不足影響工率或材料短缺等,可依據本會109年3月6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202號通函(公開於本會網站),依個案契約約定及廠商之申請(事實、理由及事證)核實辦理延長履約期限。契約無相關約定者,得參考採購契約要項第49點及本會相關範本辦理契約變更。

     (三)廠商如因疫情而發生需停工之情形時,因屬廠商不可預見且無法合理防範之情事,機關可以參照契約範本第4條第8款第4目內容,核實給付廠商所需增加之必要費用。    

二、 如有疑義或爭議,機關可依採購法第11條之1及「機關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辦法」成立採購工作及審查小組協助提供該疑義或爭議處理之諮詢。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1月11日工程企字第10700011360號函並已建立公共建設諮詢機制,協助釐清解決機關與廠商對契約條文認知歧異之問題。  

附件: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10年5月25日工程管字第1100300567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