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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因應新冠肺炎(COVID-19)疫情,有關各機關需緊急辦理之各項採購,請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及第105條第1項第2款緊急採購之機制,視個案情形儘速妥處。

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1月30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098號函示

一、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3款所定「遇有不可預見之緊急事故,致無法以公開或選擇性招標程序適時辦理,且確有必要者」,得採限制性招標,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23條之1並有相關規定,各機關得就個案敘明符合該款之情形,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辦理。其得以比價方式辦理者,優先以比價方式辦理。

二、如屬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財產遭遇緊急危難,需緊急處置之採購事項,得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及「特別採購招標決標處理辦法」規定辦理。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5100號函修正之「如何提升採購效率一覽表」及「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併請參考。

附件檔:
1、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9年1月30日工程企字第1090100098號函
2、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8年8月28日工程企字第09800385100號函
3、如何提升採購效率一覽表
4、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辦理緊急採購作業範例